中新网丽水7月14日电(见习记者 章天启 通讯员 吴玉燕)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的,属于醉驾,是犯罪行为。14日,记者从浙江丽水云和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驾驶员血液酒精含量竟然高达424mg/100ml。
姚三(化名),云南人,三十多岁。据他所说,自打他13岁离开家乡出去打工之后,一直没有回过家。没有办过身份证,不记得自己出生年月和民族,不记得家庭地址,不识字。母亲已逝,父亲不详,姐姐远嫁四川,十多年未曾与家人有过任何联系。
2016年4月30日早上七点多,起床后的姚三径直去了附近一个小店喝酒。不吃早饭,不吃午饭,不吃晚饭,就光喝酒,喝的是3块钱的米烧和2块钱的啤酒。从早上7点多一直喝到了晚上8点,喝光了身上仅有的15块钱。他爱喝酒,几乎天天都喝,并不怎么需要吃东西。
迷迷糊糊、摇摇欲坠的姚三喝好酒跨上了摩托车,他打算骑着车出去兜兜风,散散酒气。这是他前一天刚买的二手车,没有车牌,车钱还没付,其实他连驾驶证都没,但他不管那么多。
“砰!”车才骑出没多久便翻了,倒在地上的姚三顺势呼呼睡去,人还架在摩托车上。路过事发地点的邱先生看到了,见人不会动了,赶紧报了警。
到了医院后姚三很快就清醒了,警察扣留了其机动车并提取血液样本,后将其送回出租屋休息,并告知第二天要到交警大队接受进一步调查。然而姚三却以各种理由推脱不去,直到5月19日中午在水库边抓鸟,被民警发现后带走。
“我欠别人钱,想赚点钱还给别人,还完再来坐牢的。”姚三是这么解释的。
云和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姚三在饮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为424mg/ml,属于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在事故中姚三应承担全部责任,又有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处罚的前科和因盗窃罪被行政处罚的劣迹,且经多次传唤拒不到案,应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其如实供述罪行且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姚三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