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强制戒毒所(原劳教所)一名1980年出生的警察,干部档案记载的出生年份却为1976年,其档案年龄早“出生”4年的原因,是其父亲为了能把他招录进本单位。
深读(ID:shenduzhongguo)就此事采访了牡丹江市司法局现任局长张凤刚,在被问及为什么年龄造假被查证属实但未受到处理时,张局长表示,自己是后调到司法局的,并不清楚当时具体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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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
副所长虚报儿子年龄招进本单位
日前,有多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强制戒毒所(原劳教所)在职及退休干警通过爆料平台向深读(ID:shenduzhongguo)爆料称,该单位原副所长为了能让儿子进入劳教所工作,通过虚构出生年月的手段造假,使其儿子顺利进入劳教所工作,并在入党后被提拔成为单位的中层干部。
据爆料者反映,原劳教所的副所长隋某某有个儿子叫隋某,该人出生于1980年。
1998年的时候,劳教所为干警子女专门进行了一次招录,解决这些子女到劳教所上班的问题。当时只有18岁的隋某被招录进了劳教所,并且顺利的转正、进入国家干部编制及入党,在入党后又被提拔为劳教所管理科副科长,享受副科级待遇。
由于被招录的多名干警子女没有被转为正式的国家干部身份,因此这些人对于身为副所长儿子的隋某被转正表示不能理解。
就在此时,有人发现隋某的年龄有造假的嫌疑,因为其在干部档案上显示的出生年月为1976年6月,档案的年龄与实际年龄明显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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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举报:
虚报年龄不影响进编
2012年12月,原牡丹江市劳教所党委收到相关举报人的材料,指出隋某的干部档案年龄与身份证年龄不符,有弄虚作假行为。
2013年3月,原牡丹江市劳教所党委书面对举报作出正式答复,认定隋某的档案年龄与实际年龄确实不符,但同时又认定隋某进警察编制是合法的。
该答复称:1995年其(隋某)母亲为了隋某参加牡丹江市职工大学成人教育班,因考虑年龄较小(15周岁)便更改了实际年龄。
1998年隋某完成了三年学业,获得了毕业证书,并按市人事局和牡丹江职工大学有关规定被录用为国家正式干部。
按照1980年11月4日出生的实际年龄已满18周岁,(高等院校自费毕业生录用审批表的时间为1998年11月5日),毕业证真实有效。
在隋某的高等院校自费毕业生录用审批表中,市人事局审批意见一栏,红色方章“根据牧人联字(1992)107号文件精神,同意录用为国家干部”,并加盖了人事局印章,由此可以认隋某为正式国家干部。
经查阅1998年11月所党委会议记录,同意调入13人,其中有隋某,并安排到所原五大队工作。
综合以上情况,认为隋某符合2007年劳教所解决编外职工遗留问题的进编方案中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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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纪委:
给予副所长严重警告处分
对于劳教所党委的答复,举报人并不认可,认为隋某既然存在着年龄造假的情况,怎么又会符合进编规定的条件呢?在拿到书面答复后,举报者向中共牡丹江市纪委进行了举报。
2013年11月,牡丹江市纪委对隋某的父亲做出了严重警告处分。在这份处分决定中,纪委认定隋某的年龄问题与劳教所所认定的情况有明显出入。
牡丹江市纪委认定:1996年9月,隋某的父亲到牡丹江市职工大学给其儿子报名学习,在填写《学生登记表》时,将隋某出生年月由1980年填写成为1976年,使其顺利入学。隋某1996年入职工大学学习,法律专业,三年学制,应该在1999毕业。
1998年5月,市劳教所向司法局请示为干警解决子女就业问题,司法局于10月份同意劳教所请示事项。隋某的父亲为使儿子能被录用,在儿子未完成学业的情况下,到职工大学做工作,使其提前一年取得毕业证,用这个毕业证向劳教所呈报录用申请。
1998年11月24日,市劳教所召开党委会议,决定录用14名本单位干部子女,其中有隋某。
随后,隋某的父亲填写《高等院校毕业生录用审批表》,经职大教务处、劳教所、司法局、人事局批准,隋某被录用为国家企业干部,录用、起薪时间为1999年9月。
隋某1998年取得毕业证后,继续在职工大学学习,1999年完成三年学习课程,成绩合格,并参加毕业论文答辩。
牡丹江市纪委认为,隋某的父亲身为党员干部,为使其子能够上职工大学学习,填写入学登记表时私改年龄,为使其子进入劳教所工作,在隋某未完成学业的情况下,到职工大学做工作,提前一年取得大专毕业证,并用此学历申请进干部编,隐瞒事实真相,弄虚作假,构成使用伪造证件违纪。
最终,牡丹江市纪委给予隋某的父亲党内严重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