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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追讨转存利息原是闹乌龙 法院判定系其未勾选该项

作者:admin 来源:未知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16-05-17 10:00:50

因认为银行没将16万元定期存单自动转存,向银行索要原始存款凭条又遭拒绝,为此储户梁女士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按定期存款利率补偿其5万元。北京晨报记者昨天从海淀法院获悉,因梁女士未在凭条勾选自动转存项,法院认定银行无责任,驳回了梁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庭审理
储户没勾选自动转存
梁女士诉称,她有一张16万元三年定期的存单未自动转存,2006年2月9日至2009年2月9日的利息是按照年息3.24%计算的,而自2009年2月10日至存款取出之日的利息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之间有5万元差额。经与银行交涉,得知定期储蓄存单上的“约期”一项是空白的,即表示没有自动转存,但梁女士认为自己办理定期存款一直有自动转存的习惯,于是向银行提出查看原始储蓄存款凭条的要求,银行没有出示,故将其诉至法院,索要“少得”的利息。
庭审中,银行向梁女士出示储蓄存款凭条原件,清楚表明梁女士在办理定期存单业务时,未勾选自动转存项。“凭条是由原告填写并签字确认的,而原告手里的存单‘约期’项也是空白的,应该明知定期存单没有自动转存。”银行表示。

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梁女士在银行办理的是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银行为其出具的储蓄存单上约期项没有内容,源于梁女士在储蓄存款凭条上对自动转存项没有勾选,这属于梁女士与银行之间对自动转存事项没有做出约定,符合储蓄机构办理储蓄业务遵循的“存款自愿”的原则。同时,银行按照储蓄存单内容向梁女士支取了本金16万元、三年存期内的约定利息、存期届满之日至取款日的活期利息,该行为系正当履行合同义务,符合《合同法》及《储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最后,法院驳回了梁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存款需仔细核对单据
本案法院解释称,储蓄存款凭条是储蓄存款合同关系的证明,也是储蓄原始记录和办理储蓄业务计息的依据。存款人在储蓄存款凭条上签字即表示对存款金额、储种、存期、利率、计息起止日期及存期到期后是否自动转存等事项进行确认。之后,储蓄机构向存款人出具存款凭单,对储蓄存款凭条约定事项进行盖章确认。
法官表示,法院在裁判时依据的是储蓄存款凭条与存款凭单,二者对银行与储户权利义务的约定应是完全一致的。所以,法官建议存款人在银行办理业务时,对银行出具的各类储蓄单据进行详细核对后再签字,避免因漏勾漏选相应选项,造成储蓄利息的不必要损失。(黄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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